第四十四条
有效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用于博物馆的运行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并可以用于奖励对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