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对博物馆实行统一标识管理。

地名、交通、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博物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地图等城市标识系统。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