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