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隶属单位(个人)承担。亏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任务的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或者部分返还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