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