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