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