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