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