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