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下列安全规定进行养护作业:(一)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二)公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三)使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四)在夜间和雨、雪、雾等气象条件下进行养护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警示灯光信号;(五)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