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第八条有效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交易的;(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四)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