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