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税收或者其他优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