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认定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