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