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机构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实行和规范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价格合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