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城市规模、城市设计和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进行研究,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