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和逾期不拆除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的单项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整体搬迁或者改造的城中村内违法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居住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的;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在沿街两侧或者公共地带、绿地放置电话亭、书报亭和其他构筑物的。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