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天北新区税收中地方收入部分按比例分成,其预决算接受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对天北新区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