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