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