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对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和收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四)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五)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