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以及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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