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培育和规范

土地市场。

一切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和荒芜土地。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耕地弃耕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