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田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但依法签订合同,生产、销往本行政区域之外的农田地膜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