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回收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签订废旧农田地膜回收、资源化利用责任书,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废旧农田地膜最低回收标准、价格、回收量及以旧换新方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