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护和保养耕地,及时回收废旧农田地膜,防止农用地污染。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符合标准的揭膜、拾膜农用机械设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