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湿地生态保护方案。湿地生态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范围、期限、保护措施、恢复义务等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