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额敏河流域内破坏国家或自治区重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