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承担。
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建立成员单位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禁毒工作措施;
(二)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毒品问题现状、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四)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