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