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