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的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