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