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