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