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