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扎巴、觉姆;汉传佛教的住持、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以及其他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