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