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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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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补偿
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征收补偿决定等行政文书的送达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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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