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