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广告招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规划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走廊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