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除法定春节假期外,公民红白事燃放的烟花爆竹纸渣要即时自行清理。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殡葬队伍从椰林镇主城区通过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抛撒纸钱、冥币等。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主城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