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