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