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的陵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