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水行政、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编制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是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