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长沙市湘江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沙市湘江流域内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规划、公安、财政、农业、林业、水行政、城管、旅游、住建、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