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责令限期补办。拒不停止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